关于协会

上海市抗癌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抗癌协会。英文名Shanghai  Anticancer  Association,缩写为SA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肿瘤医学事业的科技工作者和热心于抗癌事业的各界人士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及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动员各学科的肿瘤科技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肿瘤医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抗癌防癌知识的普及和癌症防治水平的提高,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为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本会业务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设在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上海市徐汇区东安路270号)内,该院为本会挂靠、支持单位。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肿瘤医学的学术交流,加强各学科和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促进肿瘤医学各学科的发展;
(二)开展防癌宣传,普及肿瘤医学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抗癌知识水平;
(三)开展肿瘤医学的继续教育,更新和提高广大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肿瘤研究和临床专业水平;
(四)编辑出版肿瘤医学学术和科普期刊、学术论文专集、音像制品、肿瘤防治科普手册及本会会刊《抗癌动态》等;  
(五)本会“上海抗癌在线”工作网站的建设和管理;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肿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议,反映肿瘤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肿瘤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肿瘤医学项目的论证、咨询、评估、鉴定,以及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肿瘤专业医师资格认证、抗癌药物和医疗器械的验证、肿瘤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等;
(八)开展肿瘤科技的国际交流,加强同国外肿瘤医学学术团体和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九)推荐优秀肿瘤医学科技人才、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十)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本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科技协作、项目评审、成果推广、资格认证、期刊音像制品出版和公益活动等。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的医学科技或卫生管理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
(五)热心于抗癌事业、具有法人资格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可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登记备案;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必须进行换届改选。特殊情况需换届延期的同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常务理事及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或撤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民主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会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和本会实际情况,由理事会聘任专职常务副秘书长壹名,协助行使秘书长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办公住所由挂靠、支撑单位委派和提供。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分支学术机构,其名称冠以上海市抗癌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不再另订章程,不另设财会及银行帐户。具体依据社团登记管理相关制定的《协会对下属分支机构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由本会、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举组成委员会。由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委会;推行前任主任委员(现名誉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现常务副主任委员)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期满时在本会领导下按时换届。推选的主任委员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荣誉理事职务。学术上有成就,对本会有贡献,不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者,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可分别授予荣誉理事或推荐为本届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1.会费;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3.政府资助;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5.利息;6.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合理的工资薪酬除外。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及社会捐赠、资助的部分,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7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抗癌协会
2013年12月27日